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行使规定职权的强制
职权名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行使规定职权的强制
行使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权力编码: 09CDSSCJGJ CF-468
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90天
服务电话: 0895-4822989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审查催告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
5..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行使规定职权的强制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2004年3月10日)第二十条:(六)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隔离、留验、销毁、监督销毁、卫生除害处理、退回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七)擅自解除被依法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隔离、留验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