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场所
职权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场所
行使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权力编码: 09CDSSCJGJ CF-471
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90天
服务电话: 0895-4822989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21号)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阶段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阶段责任: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其有关材料查封扣押的;
2.改变需要进行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物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查封扣押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21号)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