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调解
职权名称: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调解
行使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裁决
权力编码: 09CDSSCJGJ CF-476
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90天
服务电话: 0895-4822989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1987年10月12日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 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1.受理责任:提供申请书及其他材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计量纠纷当事人提出要求解决计量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查责任:通知有计量纠纷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书后,质量监督部门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当事人的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进行辩论、举证、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理由和依据)
4.执行责任:计量纠纷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书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见“共性责任”部分。

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