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职权名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使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09CDSSCJGJ CF-123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90天
服务电话: 0895-4826710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