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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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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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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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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对于调解不成的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5.执行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处理争议裁决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