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职权名称: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使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权力编码: 09CDSSCJGJ CF-470
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90天
服务电话: 0895-4822989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1.审查催告责任: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处理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依法视情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较重不良影响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