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使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09CDSSCJGJ CF-33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90天
服务电话: 0895-4826710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31号)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31号)第一百四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拌饭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中给与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