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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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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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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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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执法人员应按规定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自行或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0.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