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说明书未按照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查封、扣押
职权名称: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药品说明书未按照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查封、扣押
行使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权力编码: 09CDSSCJGJ CF-473
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90天
服务电话: 0895-4822989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6号)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1、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2、审查阶段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阶段责任: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查封扣押的;
2.改变需要进行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物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查封扣押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6号)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