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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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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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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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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所抽的相关财物应当以满足检查的需要数量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和个人超数量提供;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销售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其他部门职能的及时移送同级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或作出处罚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管职责,或未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违法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