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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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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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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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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2014年8月19日)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1.检查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并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3.移送责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其他部门职能的及时移送同级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或作出处罚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抽查职责,或未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违法案件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未履行抽查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抽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2014年8月19日)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