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一类、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备案
职权名称: 对第一类、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备案
行使主体: 医疗器械科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类型
权力编码: 28CDSSCJGJ QT-30
行使层级: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8580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备案人,由其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人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有关信息。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7号)第十一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二项除外)。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日局令4号)第五条 第二款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八项除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办件人)。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首席代表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立即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严重医疗器械事故发生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市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6、负责受理、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