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藏医医疗机构法律法规培训会

2026年10月12日 05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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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扎实推进藏药质量安全巩固提升三年行动,巩固藏药流通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规范藏医医疗机构制剂配置使用行为,强化药品不良反应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责任,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了“藏医医疗机构法律法规培训会”。全市各级藏医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剂科相关人员及各藏医诊所共计60余人参加培训。

培训会上,药品监管人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及《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重点法规文件,系统解读了藏药制剂在配制、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许可备案要求、质量标准及法律责任。特别强调,一是藏医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一律不得配制;二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制剂配制、使用情况,重点核查处方工艺、物料管理、销售行为。对无证配制、销售假劣药等行为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刑事责任。

下一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结合三年行动方案,对藏药制剂配制、药品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管理及不良反应监测等环节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药械安全综合治理能力,为促进我市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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