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场监管部门2026年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及“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6年07月10日 03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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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2026年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纵深开展“守护消费”铁拳专项执法,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查办多起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违纪违法行为及市场经营乱象。切实放大以案示警、以案震慑效应,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以刚性监管守护群众消费权益,持续净化基层市场环境。现发布2026年全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左贡泗季酒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霉变变质食品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6年5月20日,左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左贡泗季酒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霉变变质食品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依法扣押的过期、霉变食品(过期汉堡肉饼5片、过期牛柳2斤、霉变青椒0.2斤、霉变生姜1斤),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026年5月8日,左贡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经营的酒店后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左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前往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酒店后厨存在多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1.后厨从业人员1人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接触性工作;2.后厨冰箱内生食品与熟食品未分区隔离、混堆存放,各类食品拆除外包装、敞开无密封加盖防护,生食材血水、汁液与即食熟食、半成品交叉接触,存在严重交叉污染安全隐患;3.冰柜内存放的汉堡肉饼(生产日期20250706,保质期至20260505)、牛柳(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均已过期,且部分已拆封;4.冷藏柜内发现1个青椒、7块姜存在霉变变质情况;5.后厨餐饮具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直接投入使用,未配备专用留样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达县阿玲百货店涉嫌销售发霉变质腊肉案
2026年3月17日,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达县阿玲百货店销售变质发霉腊肉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变质发霉腊肉13斤、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026年3月17日,江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市场检查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货架上摆放待售的腊肉存在发霉变质问题,肉眼可见霉斑、散发异味、色泽异常,且该批腊肉无任何包装标识。执法人员固定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变质发霉腊肉,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卡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卡若区惠当家超市销售失效产品案
2026年4月17日,卡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昌都市卡若区惠当家超市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失效产品(婴童用品)26件、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817.50元(大写:捌佰壹拾柒元伍角)
2026年3月18日,卡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春季开学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安排,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进门正中间货柜第二层货柜内,存放待销售的12类超过限用日期的产品(婴童用品)。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昌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流动商贩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6年6月24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流动商贩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电子计价秤一台、罚款600.00元(大写:陆百元整)
2026年4月28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定人员在对市区内流动摊贩在用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开展现场检定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具有作弊功能。经执法人员核查,该电子计价秤开机后,通过按下“3+去皮”组合键即可激活作弊程序。在此状态下,放置“2kg”砝码时显示为“2kg”;依次按下“单价1”至“单价7”功能键,显示数值分别递增至“2.1kg”至“2.7kg”,再按“单价7”键则恢复显示为“2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电子计价秤、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昌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卡若区品鉴会商行销售侵犯“泸州老窖特曲”“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6年5月15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昌都市卡若区品鉴会商行销售侵犯“泸州老窖特曲”“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国窖”1573,2瓶(500ml/ 瓶)、“泸州老窖特曲60版”4瓶 (500 ml/ 瓶);罚款900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2026年4月1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昌都市卡若区品鉴会商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商店货架摆放有外包装标有“国窖”1573(500ml/ 瓶)2瓶、“泸州老窖60版” (500 ml/ 瓶)4瓶的相关产品。经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标有“国窖”“泸州老窖 特曲”系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昌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卡若区喜棠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6年5月20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昌都市卡若区喜棠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过期食品原料、罚款3800.00元(大写:叁仟捌佰元整)
2026年4月10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12315平台投诉,称在美团平台喜棠蛋糕店点餐,发现食材存在发霉现象,因此进行投诉。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时,现场检查发现在昌都市卡若区喜棠蛋糕店常温储存柜内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且部分已开袋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店做出责令改正、没收过期食品原料、行政处罚的决定。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作为履职核心抓手,从严打击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活动,聚力优化营商环境,坚决守牢“四个安全”底线,巩固提升市场安全稳定向好态势,切实以监管实效托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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