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都市知识产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10-31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监处罚〔202529

人:昌都市**医院 

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码:125421********7501

住所(住址):西藏卡若区城关镇马草坝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

510202********1819

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昌都市**医院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和超期未检压力容器的情况,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藏昌市监特令[2025]13号),责令停止使用压力容器。为核查该医院整改情况,2025年7月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总务科办公室、制氧机房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该院涉嫌使用超期未检压力容器,执法人员对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涉嫌使用超期未检压力容器违法行为收集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7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阿**松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的身份和相关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202571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4视频4份,当事人被委托人阿**松询问笔录1份询问笔录视频1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0份),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5份)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压力容器的事实。

证据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四:专项会议记录及情况整改报告,证明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以上证据和询问笔录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025930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监[2025]29,告知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态度端正,立即组织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对在用的压力容器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对超期未检压力容器进行了全面检验,同时立即组织医院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召开了专项会议,要求所有管理人员要引以为戒,后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截止检查时,当事人在用的压力容器未发生安全事故,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履行上述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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