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都市知识产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5〕21号

发布时间: 2025-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经营地址昌都市卡若区昌庆街41号一楼

负责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902********0915

联系电话:183****6015

住所(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12组8

2025年5月28日,昌都市市场监管局接到“TGFCLUB”权利人举报称刘*涉嫌销售侵犯“TGFCLUB”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希望昌都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昌都市卡若区昌庆街41一楼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标有“TGFCLUB”标识的外套21件。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发票、货运单等相关证明。2025年6月6日,经成都****传播有限公司初步鉴定该上述产品为侵犯“TGFCLUB”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5年6月6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上述产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昌市监先登2025年4号)及财务清单并向当事人送达文书2025年6月12日成都****传播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我局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昌市监强制2025年12号)及财务清单并向当事人送达文书,将涉案产品封存于昌都市西路5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仓库。2025年6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明:上述“TGFCLUB”的商标注册人是成都****传播有限公司,2025年6月12日商标代理人提供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证书及产品鉴定报告等资料。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标有“TGFCLUB”商标的产品是从成都荷花池批发市场订购,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进货查验记录、购进票据、销售记录等合法取得的证明。由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商品未进行标价且未发现进销货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以及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TGFCLUB”牌服装购进23件,销售2件,进货价85元/件,售价130元/件。现场查获侵权商品21件

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2730元,经营额为260元,违法所得为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528日《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 ,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2025618日《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规定的书证;

证据三:20256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务清单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该商店的经过,反映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TGFCLU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证明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商标代理人提出的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证据成都****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刘*销售的标有“TGFCLUB”商标的产品非成都****传播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子/分公司)及其授权的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事实;

证据成都****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

73017724号(18;25;35类)、第80720701号(14;35类)、第78830422号(9;14;18;25类),反映了成都****传播有限公司合法持有商标事实

证据八:强**珠提供的授权证书,证明强**珠为“TGFLUB”商标合法代理人;

证据九:强**珠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份,反映了公司主体信息:单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类型等内容;

证据十:**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法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和询问笔录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025年7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监罚告[2025] 1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鉴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及时下架侵权商品,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理念,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主动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属于减轻行政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TGFCLUB”商标的产品卫衣21件;

2.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内携西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3家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西藏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任一网点缴款或者扫描西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通过网络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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