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都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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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市监处罚〔2025〕28号

发布时间: 2025-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昌都市卡若区***文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540302******ADX3

经营地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茶马城*****

负责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322*******111X

联系电话:189****2525

住所(住址)四川省富顺县*****1273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6月24日,昌都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集团有限公司举报称昌都市卡若区***文具涉嫌侵犯“得力”注册商标专用权。希望昌都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5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陶序有在西藏昌都市卡若区茶马城*****号店铺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检查发现店招、门口玻璃上、柜台下方3处有“得力”标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发票、货运单等相关证明,且未能提供“得力”商标权利人授权当事人使用“得力”标识标志相关证明,当事人涉嫌侵犯“得力”注册商标专用权2025年7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572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明:上述“得力”的商标注册人是得力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6月24日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资料。由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店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624日《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 ,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2025714日《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规定的书证;

证据三:202563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该商店情况,反映了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六:投诉函一份,证明“得力”商标权利人提出的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证据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反映了公司主体信息:单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类型等内容;

证据八: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第1002412

号(16类)、第6994749号(16类);反映了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持有商标事实

证据九: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得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询问笔录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025年9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监罚告[2025] 2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鉴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及时下架侵权商品,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理念,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属于减轻行政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内携西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3家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西藏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任一网点缴款或者扫描西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通过网络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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