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章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三)组织查办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和本辖区发生的涉及市场监管方面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跨区域案件。
(四)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
(五)承担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按上级安排承担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承担监督规范直销,打击违法传销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七)依法查处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食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承担市场监管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
(九)承担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承担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复核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十二)指导昌都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办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卡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除经开区外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执法职责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2)卡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行业监管,发现案件线索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卡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卡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向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通报审批设立的单位名单和相关信息,并保持动态更新;(4)卡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关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设下列4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综合科。负责协调和督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工作;负责制订执法队内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工作计划;承担文电、会务、信息、档案、机要、保密等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承担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考评、教育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法一科。负责市辖区范围内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安全相关领域的执法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二科。负责查处市辖区范围内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违法案件;负责打击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垄断谋取超额利润和价格违法等行为;承担市辖区范围内商务、盐业执法任务;负责打击走私工作;负责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执法三科。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消费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领域的执法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编制18名。队长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8名。
四、设立昌都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都经济开发区分局加挂牌子,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依法统一行使所辖区域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权。队长由分局局长兼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