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及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没有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没有拒绝调配;没有在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没有标明产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明确规定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及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没有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没有拒绝调配;没有在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没有标明产地的处罚
26CDSSYJJ CF-38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5-482671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31号)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工作。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规定调配出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合议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完成《案件终结报告》,组织案件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5.告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6.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31号)第一百四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拌饭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五十条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中给与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