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缴纳罚款、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相应比例增加处罚款
职权名称: 逾期不缴纳罚款、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相应比例增加处罚款
行使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队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权力编码: 09CDSSCJGJ CF-450
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90天
服务电话: 0895-4822989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有价格违法行为;如有违法行为,催告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并制作催告书,予以公告。
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执行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