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都市知识产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监处罚202386

当事人:张某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4xxxxx0334

联系电话:137xxxx3

住所(住址):河北省xxxxx

2023年10月31日,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四朗泽旺、扎西群措、刘权依法在昌都市茶马广场对当事人张某某等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中有未销售产品外包装标有“超市专供”,箱内标有“蓝月亮”商标的产品:1.“蓝月亮”洗衣液 3kg/瓶、1箱/4瓶的,批次:HDL20260205 8,85箱零3瓶,共计343瓶。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发票、货运单等相关证明。2023年10月31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昌市监强制202315号)及财物清单并向当事人送达文书并将涉案产品封存于昌都市西路5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仓库。2023年11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明:上述“蓝月亮”的商标注册人是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并提供商标注册证(第7613055号)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授权说明等资料。当事人张某某等人所销售的上述标有“蓝月亮”商标的产品为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订购的,通过物流运至西藏昌都市,并于2023年10月24日至10月31日,通过驾驶车辆上门推销销售了该批次的产品,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查清数量及金额。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进货查验记录、购进票据、销售记录等合法取得的证明。由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商品未进行标价且未发现进销货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以及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5973元,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其自销售以来的进销货台账,且当事人未提供销售票据,因此当事人经营额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蓝月亮”牌系列产品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本局于2023年11月1日向当事人出示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3年11月2日,本案调查终结。

因该批次产品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销售该批次产品。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973元,上述涉案产品的经营额不足五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1031日《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 ,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2023103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务清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该商行的经过,依法采取措施,反映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证明                                 

证据三2023111日《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规定的书证;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一份,证明商标权利人提出的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证据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有“蓝月亮”薰衣草洗衣液为非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事实。

证据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说明一份,说明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是“蓝月亮”商标所有权人,许可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使用7613055号注册商标,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为合法使用人,授权其全权对涉嫌权“蓝月亮”品牌的产品进行调查、投诉、举报及协助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维权打击,并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真伪进行鉴定。

证据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反映了公司主体信息:单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类型等内容;                            证据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第7613055号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一份,证明商标权利人合法拥有“蓝月亮”商标产权的事实,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映了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合法持有商标事实。

以上证据和询问笔录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023年11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电子文书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市监听告[2023]0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属于减轻行政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蓝月亮”洗衣液 3kg/瓶、共计343瓶。

2. 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内携西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3家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西藏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任一网点缴款或者扫描西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通过网络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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