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都市知识产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9-07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监处罚202227

当事人徐某                                              

住所(住址):云南省宣威市xxxxxxxx

身份证号码:530381xxxxxxxx0511         

2022年5月13日,根据昌都市“牛栏山”代理商提供案件线索,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牛栏山白酒)。2022年513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20日,本局依法对涉案的1258瓶“牛栏山”白酒进行了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1688批发网站搜索牛栏山白酒后添加供货方微信,并通过微信聊天购进牛栏山白酒150件,该批次酒于2022年5月1日通过物流运抵昌都,进价为110元1箱,销售价为130-150元1箱,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和正规票据,仅有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共转账16000元。另外100件于2022年5月18日运抵昌都。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牛栏山”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分别于2022年5月14日、5月18日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本局于2022年5月18日、2022年5月20日向当事人出示了产品鉴定报告(NO:20220301003)、(NO:20220301004),鉴定结论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2022年513日《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 ,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 2022年514日《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规定的书证;                                   

证据三:2022年51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份,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延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务清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经过,依法采取措施,反映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商标持有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不是商标持有公司产品,为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产品

证据商标持有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协助办理涉嫌侵权白酒产品进行调查、投诉、举报及协助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维权打击,并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真伪进行鉴定;

证据:投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反映了公司主体信息:单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类型等内容;                  证据: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证:第15615867号。反映了该公司合法持有商标事实。

2022年7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监罚告[2022]26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协助查清违法事实,深刻认识自身错误,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侵权商品未流入市场、未产生社会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属于从轻行政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牛栏山”白酒1258瓶;

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内携西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3家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西藏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任一网点缴款或者扫描西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通过网络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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